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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  告  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李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儲衛國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2 萬8,00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06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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