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14號
原 告 閤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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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李品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儲衛國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2 萬8,00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06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