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2號
原 告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陳進明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
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1樓之3
上
當事人與
被告洪興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即三共興研磨材料有限公
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5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
3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