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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  告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1樓之3 上當事人被告洪興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即三共興研磨材料有限公 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5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 3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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