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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  告 張毓麟即中美工程行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澤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2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;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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