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8號
原 告 張毓麟即中美工程行
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澤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2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;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