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4號
原 告 佑鑫鋁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佑樺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宗義營造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22337 號) 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
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958,869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,4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
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,960 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賴榮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