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6號
原 告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浚米
原 告 盧沛孺
被 告 陳家誼即陳自萍
呂廣斌
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家誼即陳自萍、呂廣斌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,51
2,972元(其中美金31,885元部分,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2年7 月
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30.172 元
計算,折合新臺幣962,03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95,2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裁判費1,000元,並附
抗告狀繕本);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