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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  告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浚米 原   告 盧沛孺 被   告 陳家誼即陳自萍       呂廣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家誼即陳自萍、呂廣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,51 2,972元(其中美金31,885元部分,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2年7 月 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30.172 元 計算,折合新臺幣962,03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5,2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8  月  2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裁判費1,000元,並附 抗告狀繕本);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8  月  2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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