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7號
原 告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順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東激工程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875,30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
裁判費49,312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8,812
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