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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  告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順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東激工程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)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  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875,300元,依民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49,312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8,812   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健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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