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7號
原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順福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72,32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6,64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6,14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