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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 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7號)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72,32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6,64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6,14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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