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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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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228號 原   告 佳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8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請求金 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280,09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7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,2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8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8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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