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8號
原 告 佳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振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8
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請求金
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280,09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,77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,2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