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3號
原 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碩彥
原 告 世世興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
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徐淑子等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,593,592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28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