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0號
原 告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瑞玲
被 告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小珺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,其主張之訴訟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100,000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2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790元,而本件前經
當事人
聲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(102年度司中調字第2461號)
,應
適用通常訴訟程序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,79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(須附
繕本);其
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