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5號
原 告 嘉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豐彰
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不履行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,
8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