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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  告 吳榮裕即建陞興業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蓮品廚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,8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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