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9號
原 告 吳榮裕即建陞興業社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蓮品廚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3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6,8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