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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  告  旭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劉軒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2 6,1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0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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