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70號
原 告 加貝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錦標
被 告 聖茂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義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總額核定為新臺幣406萬9584元【
即
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金額加上第2項借用物之價值,其中系統規
劃書部分因具財產價值而原告未能提出價額致不能核定,依法核
定為165萬元。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293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