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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  告 加貝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標 被   告 聖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總額核定為新臺幣406萬9584元【 即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金額加上第2項借用物之價值,其中系統規 劃書部分因具財產價值而原告未能提出價額致不能核定,依法核 定為165萬元。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293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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