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80號
原 告 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興益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
121,819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987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王綉玟
附表:
一、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,337,781元:
美金77,848.2元×本件起訴日民國102 年8 月28日之即期匯
率30.03 元=2,337,781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
二、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4,038元。
三、
上開二項合計3,121,819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