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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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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  告 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 121,819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987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 附表: 一、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,337,781元:   美金77,848.2元×本件起訴日民國102 年8 月28日之即期匯   率30.03 元=2,337,781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 二、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4,038元。 三、上開二項合計3,121,81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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