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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  告 陳君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24231 號) ,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 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400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9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9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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