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2號
原 告 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啟恩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
履約保證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16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,08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