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22號
原 告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漢洲
被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
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
下同)1,740,200元,並返還支票2紙(票面金額分別為371,40
0元、1,428,600元),合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
規定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,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
額合計為3,540,200元(即1,740,200元+371,400元+1,428,
600=3,540,20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145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