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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  告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被  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 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 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  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  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   下同)1,740,200元,並返還支票2紙(票面金額分別為371,40   0元、1,428,600元),合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  規定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,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  額合計為3,540,200元(即1,740,200元+371,400元+1,428,   600=3,540,20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145  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慧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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