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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  告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486號),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依原告所請金額應為新 臺幣(下同)15,276,29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,46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,9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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