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5號
原 告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486號)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依原告所請金額應為新
臺幣(下同)15,276,29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46,46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,9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