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8號
原 告 歐鎂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義演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久工炫企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6,589,294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66,2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65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