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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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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  告 一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萍 原   告 張永福 被   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被   告 蔡明達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 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94,820元,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760元  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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