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5號
原 告 一興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秀萍
原 告 張永福
被 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
被 告 蔡明達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94,820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76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