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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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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  告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被   告 黃大川       黃木榮       黃坤城       黃金雄       黃鋅深       劉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,226,000元 【即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書,被告所有系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 ○○○號土地面積之價額(計算式:面積957 平方公尺×18,000元 / 平方公尺《系爭土地公告現值》=17,226,000 元 】,有協議 書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。前開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3,62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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