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
原 告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逸民
被 告 黃大川
黃木榮
黃坤城
黃金雄
黃鋅深
劉桂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
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,226,000元
【即原告主張依
系爭協議書,被告所有系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
○○○號土地面積之價額(計算式:面積957 平方公尺×18,000元
/ 平方公尺《系爭土地公告現值》=17,226,000 元 】,有協議
書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
可按。前開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63,62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