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
原 告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逸民
被 告 黃大川
黃木榮
黃坤城
黃金雄
黃鋅深
劉桂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除
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,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
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,其訴訟
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,即應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。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473
、473-1 、473-2 、478 、479 、479-1 、479-2 、487 地號等
8 筆土地範圍內地上物自行拆除,並交付原告進行工程施工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,應
按原告於被告移除地上物並將土
地交付原告進行工程施工後可得受之利益計算)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查報原告就被告拆除地上物所得受之利益,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
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亦即按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。如無法查報或
未能查報,即屬客觀上無法確定,應
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
規定,暫先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7,335元。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命補正及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