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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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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  告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被   告 黃大川       黃木榮       黃坤城       黃金雄       黃鋅深       劉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,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,其訴訟 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,即應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。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473 、473-1 、473-2 、478 、479 、479-1 、479-2 、487 地號等 8 筆土地範圍內地上物自行拆除,並交付原告進行工程施工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,應按原告於被告移除地上物並將土 地交付原告進行工程施工後可得受之利益計算)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查報原告就被告拆除地上物所得受之利益,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 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亦即按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。如無法查報或 未能查報,即屬客觀上無法確定,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,暫先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,335元。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命補正及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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