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81號
原 告 禾禧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向榮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701,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7,92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7,429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