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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  告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國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7,60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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