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96號
原 告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佳展
上列原告與
被告郭國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7,6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