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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  告 昶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憲 上原告與被告林忠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992,53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伸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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