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  告 展新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 5,1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瓊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