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44號
原 告 展新電梯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松路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盈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
5,1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許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