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50號
原 告 永
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政何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陸閔揚即巨發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
7,3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