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8號
原 告 強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慧娟
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台中
分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2年度司促字第29640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
(下同)7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第一審裁判費7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