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9號
原 告 上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昌輝
被 告 普勝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白雲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578,03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6,64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6,142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