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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9號 原   告 上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輝 被   告 普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白雲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578,030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台幣16,64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 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6,142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游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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