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7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蔚廷
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明紀內衣有限公司
、李仲苓、洪哲有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明紀內衣有限公司、
李仲苓、洪哲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49,231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5,35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4,855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