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80號
原 告 入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温承翰
被 告 楊炳南
林淑化
張增宗
徐祝亭
林青美
盧麗雪
江揚嘉
林翠玲
林惠如
周絹英
林龍朝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炳南等11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35 萬
3,600 元【即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
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,計算式
:占用總面積719 平方公尺×14,400元/ 平方公尺(系爭土地之
公告現值)=10,353,6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,168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