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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  告  入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被   告  楊炳南        林淑化        張增宗        徐祝亭        林青美        盧麗雪        江揚嘉        林翠玲        林惠如        周絹英        林龍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炳南等11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35 萬 3,600 元【即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,計算式 :占用總面積719 平方公尺×14,400元/ 平方公尺(系爭土地之 公告現值)=10,353,6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,168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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