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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 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86,72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6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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