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90號
原 告 王慈嬉
王仟燕
王勝智
王朕揮
兼 上四人
法定
代理人 王俊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胡鎮朔
被 告 王義彰
王郭金蓮
朱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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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,應
繳
裁判費117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17,10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