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2號
原 告 蘇家慶
李亞琳
訴訟
代理人 聶瑞瑩
律師
上列原告蘇家慶、李亞琳與
被告魏聰永、佑晟通運有限公司、臺
中私立明道高級中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原告蘇家慶起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471,
52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,152元;原告李亞琳起訴訴訟標的
金額為6,033,4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796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