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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  告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永宗行 、彭素連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869,5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70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惠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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