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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  告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孝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機營造有限公司(原 名稱:秉群營造有限公司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德機營造有限公 司 (原名稱:秉群營造有限公司)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 (下同)515,469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裁判費5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5,1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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