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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  告 御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添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、黃文政、黃清江、黃強、黃騰輝間請求返 還價金等事件,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60,4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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