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6號
原 告 御翔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添
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浩、黃文政、黃清江、黃強、黃騰輝間請求返
還價金等事件,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60,4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
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