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0號
原 告 韓佐聰
上原告與
被告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
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