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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王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勇勝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。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 收費用,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。查破產屬非訟事件,應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(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(81) 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、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 照)。經查,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為新臺幣(下同)2,846, 352元,此有勇勝工程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附卷可稽。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元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曉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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