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8號
聲 請 人 王松茂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勇勝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
納聲請費。
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
收費用,
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。查破產屬
非訟事件,應以
構成
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(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(81)
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、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
參
照)。
經查,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為新臺幣(下同)2,846,
352元,此有勇勝工程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附卷
可稽。依
非訟事
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元。
爰依非訟事件法第
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廖曉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