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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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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  告 弘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茂森 人 上原告與被告魏森坤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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