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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車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  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車資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領元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、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萬8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    幣7,4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    應補繳新台幣6,99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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