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0號
原 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治本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車資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領元旅行社股份有
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、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2 人均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萬8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
幣7,4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
應補繳新台幣6,99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