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4號
原 告 聖豐螺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添枝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麗卿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,491,562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130,8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