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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收取訴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  告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勝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彩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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