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5號
原 告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勝傑
上列原告與
被告禾彩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