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01號
原 告 陳富治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何武彰、禾沅實業有限公司、立沅實業有限公司
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17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