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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8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820號 原  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被   告 德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怡馨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啟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2年度司促字第3547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8,06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7,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,3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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