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3號
原 告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淑真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藍濤亞洲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6,
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
繳新台幣6,00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