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號
原 告 林善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
被告旭日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仲介服務
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1,168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583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賴惠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