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1號
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淵全
上列原告對
被告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0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