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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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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代墊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  告 帝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裕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619,19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   條之27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玉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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