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號
原 告 帝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朝裕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開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19,19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
條之27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賴玉真